张展刑事判决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沪0115 刑初 400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展,女,1983年9月2日出生于陕西省三原县,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无业,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昌里路 162 号,住上海市浦东新区宣黄公路158号 D307室。2018年8月因利用国际互联网传播煽动颠覆国家政权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虹口分局处警告:2019年4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 处行政拘留一日;2019年 11月因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黄浦分局处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5月15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任全牛,河南轨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张科科,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一部刑诉(2020) 6701 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展犯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16日向 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钢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展及辩护人任全牛、张科科参加诉讼。期间,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延长审理限期三个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展进入湖北省武汉市,嗣后多次通过微信、“twitter”(推特)、YouTube”(油管)等网络媒介以文字、视频等方式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并接受境外媒体“自由亚洲电台”、“大纪元”的采访,恶意炒作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受众众多,影响恶劣。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并出示了相关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等书证,据此认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张展的刑事责任,提请法庭依法判处。 

庭审中,被告人张展不认可起诉书指控的罪名。其辩护人对管辖权提出异议,并认为在案证据存在瑕疵,无法证实被告人张是发送的文字、视频信息属于虚假信息。被告人张展所发文字系对其在武汉亲身经历的记录,没有捏造编造虚假信息,即便內容上存在一定错漏,也是在可以容忍的范围,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3日,被告人张展进入湖北省武汉市,嗣后多次通过微信、twitter(推特)、YouTube”(油管) 等网络媒介以文字、视频等方式发布大量虚假信息,并接受境外媒体“自由亚洲电台”、“大纪元”的采访,恶意炒作武汉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受众众多,影响恶劣。 

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张展在湖北省武汉市被抓获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证人黄芊、陈酉雯、程祎、侯丽、郝峻峰、王共喜的证言及相关文章照片,证实张展在2020年2月中旬,通过微信给其等人发送过内容涉及武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评论性文章。 

2. 证人何光昀、葛幸福的证言及相关微信截图,证实张展在 自己的朋友圈内发送多篇內容涉及武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记录性、评论性文章。 

3. 证人王定邦、张明的证言及相关文章微信截图,证实其等人曾在自己的朋友圈或微信群内转发了张展多篇內容涉及武汉市防控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记录性、评论性文章。 

4. 证人江帆的证言及武昌区首义路街道大东门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捐赠物资汇总表、口罩物资领取表、爱心菜分发情况、首义路街分发情况明细表、物资分发表,证实江帆作为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道大东门社区书记就其所在的社区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的防疫措施、人员组成、社区物资供给及政府补助补贴发放、核酸检测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5.证人杨毅的证言,证实杨毅作为武汉市武昌区首义路街道社区保安队员就其所在社区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的防疫措施、人员组成、管理方式、防疫物资发放、核酸检测情况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6. 证人胡筱萍的证言,证实胡筱萍作为武汉市武昌区的普通社区居民就其所在社区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中的防疫措施、管理人员、防疫物资发放、生活物资发放、核酸况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 

7. 证人孙卫军的证言及相关微信聊天记录、墓穴销售单、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证实孙卫军作为武汉市龙泉山孝恩园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就龙泉山孝恩园墓地在武汉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期间的墓地销售工作流程、实际情况及政府 补贴等情况进行了详细的说明。同时,其还就疫情期间武汉市开 展的核酸检测情况进行了说明。 

8. 证人张晓兵的证言,证实其系武汉市武昌区创享构树猪的店主。武汉市发生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后,政府部门出于防疫目的要求其店铺只能做送货上门业务。2020年3月4日,因 其未严格执行配送上门规定被街道工商部门工作人员发现后决定扣押其营业执照,其经过工商人员教育后主动将营业执照交给工商执法人员的情况。与此同时,其还就疫情期间武汉市开展的酸检测情况进行了说明。 

19.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证实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张展的被告人的手机、优盘、SD卡、读卡器等物品的情况。 

10.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远程勘验笔录、电子数据提取固定清单,证实公安机关就张展“twitter”(推特)、“YouTube”(油管)的内容进行取证固定并与查明的客观事实不符的情况。 

11. 上海弘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通过技术手段从被告人张展的手机中提取到相关微信朋友圈记录、聊天记录、部分便签记录、“twitter”(推特)上发布的部分推文记录,“YouTube”(油管)上发布的视频、“大纪元”、“自由亚洲电台”“twitter”(推特)账户发布的推文情况及部分视频、文章的观看数、评论数、转发数、标注喜欢数等情况。 

12. 相关行政处罚决定书,证实被告人的劣迹情况。 

13. 武汉市公安局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及被告人的到案情况。 

14. 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出具的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关于本案的管辖权,经查,被告人张展户籍地及居住地均在上海市浦东新区,根据《刑事诉讼法》关于地域管辖的规定,我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 

关于本案事实,经查,在案的武汉市普通市民、基层社区工 作人员、保安人员、殡葬工作者就武汉市在防控疫情期间的武汉市具体社会情况、防疫措施、物资发放等事实做了详细的证言, 同时张展文章视频所记录内容的部分当事人也在证言中说明了事实的真实情况。上述证人均是武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 爱情过程的亲历者、张展文章视频记述情况的参与者,相关证言內容也相互印证,能够还原出武汉市防疫过程的客观情况,相关证据取证程序合法,内容客观且能相互印证,应当可以采信。故根据现查明的事实可以证实张展通过微信、“twitter”(推特)、“YouTube”(油管)等网络媒介发布的相关文章、视频及接受采访内容均与武汉市实际防控疫情的客观实际情况不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展在武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关键期间,以亲历者的身份多次通过微信、“twitter”(推特)、“YouTube”(油管)等网络媒介以文字、视频等方式肆意编造、发布内容为歪曲武汉市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情况的记录性、评论性文章及信息并以此接受境外媒体自由亚洲电台”、“大纪元”的采访,导致相关虚假信息在境内外信息网络、 报刊媒体上大量散布,并实际引发大量网民观看、评论、转发, 混淆视听,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根据被告人张展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及劣迹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十四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张展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 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2024年5月13日止。) 

二、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 合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马超杰

审判员         王美玲 

审判员         陈     玮

二0二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书记员         余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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